
金融监管总局:上调险资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放宽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

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优化保险资金比例监管政策,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通知》上调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简化档位标准,将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5%,进一步拓宽权益投资空间,
具体而言,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为以下标准:
(一)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二)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含此数,下同)低于1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低于2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四)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50%低于3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五)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3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通知》还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创业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占该基金实缴规模的比例不得高于30%。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
与此同时,《通知》还放宽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明确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不再单独计算投资比例,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